苏文旅规〔2023〕4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现将新修订后的《江苏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江苏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docx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10月27日
下附文件全文:
江苏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21〕3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3〕5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我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其培训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3至6岁学龄前儿童(线下)开展的音乐、舞蹈、美术、戏剧(戏曲曲艺)等文化艺术类课程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第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
第四条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系本行政区域内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严审批、规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
第二章 举办者
第五条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并符合本指引规定。
第六条举办者是法人的,应当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第七条举办者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所有举办投入,应当及时登记到培训机构名下。
第八条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第九条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之间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各自权利义务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三章 机构名称
第十条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名称中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不得含有歧义或者误导性词汇,避免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学科类培训机构名称相混淆。
第十一条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注册并实际开展文化艺术类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其名称符合本指引第十条规定的,可以沿用;不符合的,应当进行调整。
第四章 章程和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内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培训机构章程内容一般包括: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培训宗旨,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规模,培训层次,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资产来源及其性质,出资方式及其时间,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终止办学事由及其处理原则、章程修改程序等。
第十四条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运行管理制度,明确教学、安全、从业人员、财务管理、收退费等内容。
第十五条培训机构根据自身培训规模、党员人数等实际情况建立党组织,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第十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者或者受过刑事处罚人员不得在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中任职。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监督机构中任职。
第五章 培训场所
第十七条培训机构线下培训场所应当设置在合法建筑内,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临时建筑、危房、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医疗卫生用房以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针对14周岁以下中小学生的培训场所,所在楼层不得超过3层。
第十八条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应当与其开办的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安全防范、消防、传染病防治、环保等方面规定。 新建、改扩建线下培训机构建设工程在投入使用前,须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已建成但无法提供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的,由培训机构举办者提供符合要求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等材料。 培训机构未产生实际工程建设行为的,无需重新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 培训场所位于商业办公楼、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场所内,未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降低安全条件的,可共用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或者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材料。 各地教育、住建、消防部门对培训场所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以自有场所开展培训服务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以租用场所开展培训服务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及该房屋产权证明,租赁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第二十条培训机构单独的培训场所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培训项目同一时段内生均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视频监控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 培训机构应当分类制定公共卫生、火灾、房屋坍塌等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鼓励培训机构购买场所责任保险或者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第二十二条培训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疏散路线图,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的当前位置。
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本机构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章 账户标准
第二十四条培训机构(含分支机构)应当在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立培训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或者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 开通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支付功能,并提供相关证明。
第二十五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银行托管或者风险保证金等方式,将存量、增量预收费资金全部纳入监管。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当全部归集至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
第七章 从业人员
第二十六条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其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其中,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其他人员是指行政、安保等人员。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 教学、教研人员应当具备教育部门颁发的与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者文化艺术类相关专业学历,或者文化艺术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并从事与自己专业方向相一致的培训活动。 专职教学、教研人员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员应当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第二十七条培训机构聘请境内外籍人员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当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对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人员要及时解聘。
第二十八条教学、教研人员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和教师资质信息应当在机构网站和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当在培训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培训机构应当落实从业人员常态化入职查询及从业禁止制度,建立健全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和退出制度。
第八章 教材备案
第三十条培训机构应当选用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严禁使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训教材和资料,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严禁使用低俗庸俗媚俗、盗版侵权违法的培训教材和资料。 培训材料应当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素质、认知水平相适应,符合身心特点和教育规律。
第三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将所有培训教材递交属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保管、备查制度,保管期限不少于培训教材、资料使用完毕后3年。
第九章 审批登记
第三十二条 培训机构的审批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法人登记,开展相应文化艺术类培训活动。 营利性培训机构凭审核意见书向属地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凭审核意见书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向属地民政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继续运营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属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续办申请。
第三十三条 培训机构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章程、培训范围等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办理注销的,应当于信息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属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四条 线上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网络安全的要求,应当在注册地设置固定的线下实体培训场所,并且应当符合线下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培训机构不得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上培训。
第三十五条 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证”,在同一县域或者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培训点的,应当分别履行报批程序。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实施后,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面向普通高中阶段学生的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向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备。
第三十八条 本指引自2023年11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6日。2022年3月10日印发的《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苏文旅规〔2022〕1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培训机构准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江苏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指南
为规范全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21〕3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3〕5号)《江苏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事项名称和基本编码 事项名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本事项为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基本编码:321022024000。
二、服务对象 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三、审批流程
1.受理。举办者根据《江苏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见附件2)向属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
2.审核。属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照准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培训场所现场踏勘。
3.公示。拟同意设立的培训机构,须在培训场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或官网上张贴公示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培训项目、培训时段、培训场所面积、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公示时间、举报受理电话、落款日期等。
4.审批。属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材料审核、场所踏勘及公示情况,集体决策,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设立培训机构的审批意见。 属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实地踏勘和公示时间)作出审批决定。 同意设立的,核发《江苏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核意见书》);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登记文书和其他说明 本审批事项登记文书为《江苏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有效期3年;本事项不收费。
五、变更、注销和续期换证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机构名称、章程、培训范围等事项变更,应当提交《江苏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 1.变更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章程等相关事项的,提供变更申请表及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章程相关变更材料; 2.变更机构名称的,提供变更申请表和新的名称预先登记材料; 3.变更培训范围的,提供变更申请表、新变更的培训教材及相关师资资质证明材料。 变更材料经审核无误的,属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换发新证、旧证同时收回并作废,《审核意见书》审批编号不变。
(二)注销。不再从事培训业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书面告知书、完成平台消课和财务清算、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清算公示,向属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江苏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注销申请表》(见附件4)和注销情况说明。属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意见。已缴纳风险保证金的培训机构,可凭属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核准的《注销申请表》提取风险保证金。
(三)续期换证。培训机构在《审核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属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续期申请,需提供:申请表、财务审计报告、连续3个年度的年检报告、银行资金监管账户缴存明细单、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举办者主体信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未改变的,5个工作日内换发《审核意见书》。房屋自有产权申办者携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申办者携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材料。租赁期参照准入指引办理,一般不少于3年。属地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审核意见书》审批编号不变。
六、撤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审核意见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规审批的; 2.超越法定职权发放《审核意见书》的; 3.违反法定程序发放《审核意见书》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审核意见书》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审核意见书》的; 6.依法可以撤销《审核意见书》的其他情形。
附录: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流程图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流程图
附件2 江苏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机构名称: 举办者: 培训范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经营场所地址:
填表日期: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制
填表说明
一、申办机构请按清单内容如实填报材料,办理审批手续。 二、签名处用黑色签字笔签名; 三、需粘贴照片、加盖公章处应按规定完成; 四、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需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五、现存的营利性经营机构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本机构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新注册机构无须提供; 六、“*”标注的表4《会计人员基本情况备案表》、表5《董事(理事)决策机构成员情况备案表》为选填内容; 七、“*”表8《账户开设证明》,新举办培训机构应在申领《营业执照》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与培训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可二选一,开设证明可附后; 八、办学场所证明〔包含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房屋安全合格证明材料、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材料等);其中:培训场地平面图(标明面积),若自有场地提供权属证明,若租赁场地提供不少于3年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 九、技防证明材料(符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GB/T29315-2022)标准,提供场地全方位无死角的视频截图和视频监控安防工作制度)。 十、联合办学协议: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需提交。协议内容需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非营利性)/各方出资的数额(营利性)、方式以及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十一、此表需填写一式两份,举办者和审核机关各留一份。
江苏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申办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办理部门/人员 1 举办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申请 申办人 2 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或者名称保留告知书 申办人 3 培训机构章程 申办人 4 江苏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表1) 主管部门/申办人 5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备案表(表2) 申办人 6 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申办人 7 行政负责人基本情况备案表(表3) 申办人 8 行政负责人承诺书 申办人 *9 会计人员基本情况备案表(表4) 申办人 *10 董事(理事)决策机构成员情况备案表(表5) 申办人 11 教学、教研人员情况备案表(表6) 申办人 12 行政、安保等其他人员情况备案表(表7) 申办人 *13 账户开设证明(表8) 申办人 14 江苏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表9) 申办人 15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现场踏勘表(表10) 主管部门/申办人 16 办学场所证明 申办人 17 技防相关证明材料 申办人 18 房屋安全相关证明材料 申办人 19 消防安全相关证明材料 申办人 20 联合办学协议(联合举办的需提供) 申办人
江苏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表1)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营利/非营利)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行政负责人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经营场所 地址 培训场所 所在楼层 培训场所 用房权属 自有租赁 租赁期 房屋性质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从业总人数 (人) 教学、教研人员总数 (人) 年培训规模 (人) 同一时间段 最大培训量 (人) 培训对象 3-6岁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高中生 办学投入(开办资金) 股东(法人、自然人) 投入方式 出资额 (万元) 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培训内容 举办者联系人 音乐舞蹈美术
戏剧(戏曲曲艺)其他艺术表演 姓名 电话 (办公/手机) 邮箱 承诺:对本表填报内容和相关办学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举办者签字(签章): 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材料审核
审核意见:
年月日 现场踏勘审核
审核意见: 年月日 公示情况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行政审批决定
审批科室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字(机构盖章): 年月日 审核意见书 编号
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备案表 (表2) 姓名 性别 民族 一寸免 冠近照 政治 面貌 文化程度 出生 年月 身份证号 家庭 住址 邮编 电话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电话 主要简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和单位 任(兼)何职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附: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公安部门无犯罪记录证明、承诺书。 本人确认(签名)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机构名称: 姓名: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郑重承诺,本人符合《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关于担任艺术类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本人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行政负责人基本情况备案表 (表3) 姓名 性别 民族 一寸免 冠近照 政治 面貌 文化程度 出生 年月 身份证号 从教 年限 小学___年,中学___年,大学 ___ 年 职称 家庭 住址 邮编 电话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电话 主要简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和单位 任(兼)何职
机构负责人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附:学历证书复印件、公安部门无犯罪记录证明、承诺书。
本人确认(签名)年月日
行政负责人承诺书
机构名称: 姓名: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郑重承诺,本人符合《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关于担任艺术类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的相关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开办记录,未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本人对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承诺人(签名): 年月日 会计人员基本情况备案表 (表4) 姓名 性别 民族 一寸免 冠近照 政治 面貌 文化程度 出生 年月 身份证号 资格证书编号 发放机关 家庭 住址 邮编 电话 主要简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和单位 任(兼)何职
个人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本人确认(签名)年月日
董事(理事)决策机构成员情况备案表 (表5)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从事教育 工作年限 现供职单位 [现在职(岗) 人员填写] 原供职单位 [退休人员填写] 本教育机构任职 签名 备注:1.培训机构可以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负责人、教学教研人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上述人员应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
教学、教研人员情况备案表 (表6)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培训科目 从事教育工作年限 资格证或学历证书记载的专业或科目 是否在职 (或退休) 原供职单位 [退休人员填写] 专职/兼职 全日制供职单位 (兼职人员填写) 备注:教学人员不得为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 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学历证书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培训科目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学历证书或文化艺术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其设区市及以上文化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证明材料。
行政负责人、安保等其他人员情况备案表 (表7)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文化 程度 政治面貌 从事(培训) 工作年限 原供职单位 [退休人员填写] 本培训机构 岗位/职务 备注:1.工作年限栏: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校长、主任)作从事培训工作年限填写,安保等其他人员作工作年限填写。 2.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中明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附: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账户开设证明 (表8) 培训机构名称
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开设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银行票据,新办机构待取得营业执照后15天内提交) 培训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开设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银行票据,新办机构待取得营业执照后15天内提交)
备注:根据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申办流程,新举办培训机构应在申领《营业执照》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风险保证金专用账户与培训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可二选一,开设证明可附后。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日期:年月日 江苏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 (表9) 培训机构名称(盖章): 年月日 序号 教材名称 图书出版号 备注 备注:1.此表填写的是一个教学培训点的培训教材; 2.所有培训教材应当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培训教材使用完毕后3年,并向属地县(市、区)文旅部门审核备案。
江苏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现场踏勘表 (表10) 申请单位(人) 开展 项目 音乐舞蹈美术 戏剧(戏曲曲艺) 其他艺术表演 经营场所名称 法定代表人 行政负责人 经营场所面积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地址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场地核实 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址和实际开展培训的地址是否相一致,培训场所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临时建筑、危房、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医疗卫生用房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 实际培训使用的楼层及面积是否符合要求,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生均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检查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原件与提交材料是否一致,且真实有效 现场安全 场所内是否存在私搭私建、改扩建等改变房屋原有结构的安全隐患 场所内是否存在违规用火用电、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安全隐患 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是否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图 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是否分类制定公共卫生、火灾、房屋坍塌等事故应急预案 设施要求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等。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一般应配备保障教学的音乐器材、多媒体等教学设施。舞蹈类艺培机构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或地板,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美术类培训教室应配备足够的灯光照明设施 证照张贴 培训机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或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或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培训机构应公示管理制度、招生简章,培训教材,以及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 培训机构应张贴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培训专业、从教经历、任教课程资质证书复印件等信息 是否张贴、摆放学科类培训宣传资料 培训机构应张贴办学场地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面积 账户标准 现场是否有推广使用资金监管平台的相关宣传信息 监控设施 视频监控全覆盖、无死角,是否有视频监控存储设备
检查人员签署意见并签字: 年月日
被核查单位(人) 签字: 附件3 江苏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变更申请表 机构名称 审核意见 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行政负责人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变更事项 1.机构名称 - 2.法定代表人 3.行政负责人 4.章程 5.培训范围 . 6.其他 具体内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原因 举办者 意见 机构承诺:本人对填报内容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抄写)
培训机构(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核准意见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盖章) 年月日 备注:1.根据一点一证要求,地址变更视为机构新办,需重新走申办流程; 2.事项变更相关证明附后。
附件4 江苏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注销申请表 机构名称 成立日期 机构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行政负责人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注销原因 消课情况 1.完成 2.分流到其他机构 3.其他 具体情况: 机构承诺:本机构申请终止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业务,现已完成财务清算,无欠课、欠费、欠薪等情况,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清算公示。本人对填报内容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抄写)
培训机构(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审核 意见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盖章) 年月日 收回审 核意见 书记录 审核意见书编号 递交人签名 递交人电话 递交日期 接收人签名
备注: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清算公示的打印截图并机构盖章。
(来源: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 / 简妮 选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