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信息传真

(92 次阅读)
《校外培训机构行业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发布
(发表日期:2023-07-03)


6月30日,由中国民办教育协会起草的《校外培训机构行业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京发布,提出学科类培训不超标超前开展培训,教学内容不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 进度不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

征求意见稿提出,学科类培训不组织举办或变相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不留课后作业,杜绝出现应试教育的倾向。

征求意见稿强调,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学科类培训不留课后作业,杜绝出现应试教育的倾向;各类培训材料要使用国内正式出版物,不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等。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规定,机构与学员或其监护人正式签订合同之前,要给予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一定的冷静期。

禁止聘用因性骚扰被开除人员,建立报告性侵性骚扰工作机制

征求意见稿对防范性骚扰行为做出专门规定,严格招聘引进程序,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不聘用因虐待、性骚扰、体罚或者侮辱学生等情形被开除或者解聘的人员。

同时,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的行为准则、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性骚扰工作机制,确保学生安全。

在信息公开方面,规定将教学人员和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任教课程等信息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

学科类教培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上市公司不得举办学科类教培

在教培机构的资质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须遵循国家在融资、上市、外资控股或参观的有关规定。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在起草说明中表示,征求意见稿明确教培机构的资金管理等问题,尤其强调上市公司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由外资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力求减轻基础教育领域生态受到资本冲击的风险。

起草说明还提到,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对《规范》发布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进行了综合评估,认为总体风险可控,但仍可能出现舆论误读、误解,将行业服务规范的发布解读为“全面压制”而非“鼓励规范发展”。

止教育功利化倾向,《校外培训机构自律公约》修订

2010年10月,经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同意,民政部批准,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在北京成立,在规范和促进培训教育在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中发挥作用。在6月30日举行的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换届会上,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规程(修订稿)审议发布。同时,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对2018年颁布的《校外培训机构自律公约》进行了修订,此次会议上也一并审议发布。

《校外培训机构自律公约》(修订稿)有多处更新。例如,在遵循教育规律的基础上,增加了“遵循人的发展规律”,将育人范围从“少年”扩大到“青少年”,重点强调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增加了学生的“使命感”。增加了“防止教育功利化倾向,形成健康的校外培训教育环境和生态”条款。

(来源: 新浪网  / 简妮  选编)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