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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家长36万!上海一培训机构班主任获刑6年!
(发表日期:2023-02-28)

 于某某,一个90后小伙子,在一家知名教培A公司做销售班主任,沉迷于赌博和虚拟币投资。为填补资金“窟窿”开始在家长和公司间瞒骗周旋,利用培训机构班主任的身份,擅自变更退款账户、离职后虚构“低价”课程、推销“优惠”账户、以机构资金周转为名骗取借款,最终造成20余名家长被骗36万余元,教培公司被侵占资金8万余元。近日,上海虹口法院对该起职务侵占、诈骗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2019年4月
于某某进入A公司担任班主任,向家长销售学科教培课程并安排学生上课。一年来积累了一批信任他的家长客户。第二年,于某某接触了球类彩票,也常去棋牌室打牌,只想赚些“快钱”,却不料钱不仅没赚到,积蓄也很快就见了底。他很快将目光瞄到家长身上。开始他只是转卖一些课程,从不需要后续课程的家长手里便宜收购课时,再加价卖给其他家长,从中赚差价。
2020年10月
于某某欠债的窟窿越来越大,于是他开始了疯狂操作。一方面,他以“促销活动、课程费要上涨、家长转让课时”等理由推销、售卖、转卖课程,在家长付款时却提供他本人微信、支付宝或收款码收款。另一方面,当家长想申请退课退款时,于某某会“支招”说通过他退费审批会更快,引导家长向A公司委托通过他退款,或直接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变更退款接收人。
于某某通过上述类似手法,利用自己申请退款、修改账号的职务便利,以帮助客户申请退款为由向公司申请退款,通过擅自变更退款账户、向客户谎称退款数额错误等手法截留、侵吞公司退款共计8万余元。
2021年6月
于某某由于家长举报而离职后,为继续填补投资亏损的资金窟窿,仍冒充培训公司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员,以班主任的身份主动联系之前购买过课程、有一定信任基础的家长,以“有优惠活动”“有学员低价转让课程”“私下找老师上课便宜”等诸多理由,诱导家长把学费直接支付给自己,许多家长基于“信任”和“优惠”的双重考量,纷纷把费用转账、汇款给于某某。
后续被告人于某某还编造“公司运转需要资金”“交罚款和工资”等理由,向多名家长借款,所得款项均用于个人开销及偿还债务。直至案发,于某某共骗取24名被害人共计36万余元。
上海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于某某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罪名均成立。被告人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追缴赃款发还被害单位、各被害人,缴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半沧  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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