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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草案来了 教父母成为合格父母
(发表日期:2021-01-27)

“一想到为人父母居然不用经过考试,就觉得真是太可怕了。”这句略带调侃的话,恰恰道出了当今家庭教育的问题所在。谁来教父母成为合格父母?
家庭教育需要立法来设定底线、厘清关系。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家庭教育法草案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并规定了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其他有关社会公共机构等不同主体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草案文本包括总则、家庭教育实施、家庭教育促进、家庭教育干预、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52条。
拒绝丧偶式育儿,立法或规定“亲自养育”
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必要时,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同时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规定。
对于家庭教育的实施,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但被人民法院裁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或者被中止探望的除外。
同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并提出具体方式方法,如“亲自养育,加强亲自陪伴”“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等等。
规定家庭教育干预制度
在家庭教育的促进方面,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离婚时,应当对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草案规定了家庭教育干预制度,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规定。
未成年人出现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情况,可以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必要时作出改进家庭教育督促令;拒不改正的,作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决定。
法律规定的情形包括:未成年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或者因未到达法定年龄不予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
若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根据情节可以予以训诫,必要时作出改进家庭教育督促令;拒不改正的,作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决定。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和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或可处“不合格”父母五日以下拘留
关于法律责任,草案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五日以下拘留。
同时还规定了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学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家庭教育立法主要解决的是‘养而不教’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1月18日介绍,家庭教育法草案一是规定了家庭教育工作基本原则,政府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二是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责任,以及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等主体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三是规定了家庭教育干预制度,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规定。另外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学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在监护问题上,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针对的是‘生而不养’的问题,而家庭教育立法主要解决的是‘养而不教’的问题。实践当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养而不教’的问题比较突出,要么缺乏家庭教育的知识、能力、意识,要么故意不履行家庭教育的职责,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律来进行规范。”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说。
(来源:综合新华网、人民法院报、21世纪经济报道、人民日报、上海教育新闻网   选编:问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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