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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浦东新区新世纪进修学校的批复
(发表日期:2018-06-28)

 

浦教办〔2018〕22号    

 

周剑: 
你提交的《关于设立上海浦东新区新世纪进修学校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并对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82号)的相关标准,经审查,同意设立上海浦东新区新世纪进修学校。
接本批复后,请向有关部门办理机构设立登记手续。
特此批复。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2018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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