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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jxhli 2015-01-29 (2114 次阅读)

关于同意设立上海浦东新区虹越进修学校的批复

 

浦教职成[2015]1

贺晓虹:

你提出的《关于设立上海浦东新区虹越进修学校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并对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沪教委终[2009]2号)的相关标准,经审查,同意设立上海浦东新区虹越进修学校。

接本批复后,请向有关部门办理机构设立登记手续。

特此批复。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201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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