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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jxhli 2008-12-05 (2436 次阅读)

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通知)

浦社发〔2008〕教字122

关于做好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浦东新区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各区县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发〔200874号)的要求,决定对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9年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到期的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到期之前一个月,向浦东新区社发局提出换发办学许可证的书面申请;有特殊情况需延迟换证的,也应在办学许可证到期前一个月提出延期换证申请(原则上申请的延长期限不超过三个月)。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将失效,学校不再具有办学资质,不得继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社发局在受理学校申请后至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前,将作出是否予以换发许可证的书面决定,逾期则视作同意。

二、按规定向社发局提出换发办学许可证申请的学校,应同时填写并提交《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登记表》(一式四份),与相关实证材料(各一份)。

三、凡在200891日之前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且有效期在20091231日以后到期的学校,应在20091130日前填写并提交《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登记表》(一式四份),与相关实证材料(各一份),用以换发新版办学许可证。

四、其他有关事项:

1、社发局委托浦东新区成人教育协会具体负责换发办学许可证的工作。成教协会地址:崮山路761212215室(邮编:200135),联系电话:6856623858336234(传真)。

2、《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登记表》要求在“浦东成人教育网”业务受理平台上先行提交,待审核后再打印提交。相关表格可在该网站点击下载。

3、涉及换证的其他事宜,均按照教育部、市教委关于换发许可证的通知要求执行。

希望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通过此次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加强依法办学、规范办学意识,坚持教育公益性方向,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使学校的办学水平得到提升。

特此通知。

附件:12009年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学校名单

2、要求提供的实证材料目录

二ОО八年十二月四日

实证材料目录

1、教学场所使用证明(合法的租赁协议、产权证)

2、教学场所消防安全证明(提供用餐学校需提供食品卫生证明)

3、《民促法》颁布后经核准的学校章程

4、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和上一月度财务报表

5、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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