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上海东方哈佛专修学院
更名为上海东方剑桥专修学院的批复
浦教职成[2014]16号
上海东方哈佛专修学院:
你院关于名称变更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上海东方哈佛专修学院更名为上海东方剑桥专修学院;原办学层次、办学范围、办学形式不变。
接此批复后,请按照有关规定到社团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特此批复。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201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