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机构实现审核登记管理
(本站转发日期:2013-7-30)
由市教委、市工商局和市人社局共同颁布的《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和《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7月20日起施行。经过批准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可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和职业技能类培训,但不得从事与学历教育相关的教育培训项目。其他公司不得以教育咨询或教育类家政服务等名义变相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登记办法》明确了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设立申请、准入审核和登记发证”的程序和要求。同时,《登记办法》和《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后,应当依法设立本单位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后,方可开展培训经营活动。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开展招生培训经营活动时,应与培训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签订规范的《培训服务合同(或协议)》保障服务质量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文汇报》 斯原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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